(2015)杭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其某某,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