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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与西安银河电力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西安银河电力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96-1号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许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人、王昇,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银河电力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马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慧,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文胜,该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诉被告西安银河电力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50元,由中兴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