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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与铜���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孙爱秀,王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汪守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文新。被执行人: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爱春。被执行人:文新。被��行人:孙爱秀,女,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爱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县五松镇联盟村铜房(2013)字第01789号、铜房(2013)字第01970号房屋所有权和铜国用(2012)字第0257号权证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县五松镇联盟村,产权证号为铜房(2013)字第01789号、铜房(2013)字第01970号房产和铜国用(2012)字第0257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