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与被上诉人王海民、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宏亮,高秀丽,王海民,于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宏亮,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丽,个体户。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秀华。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清梅,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与被上诉人王海民、于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郭宏亮、高秀丽承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二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