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毛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农民。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本村樊某(女,2006年6月18日出生)家中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深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袁英飒审判员 刘艳敏审判员 冯占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孟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