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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定文与魏东、林妍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文,魏东,林妍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唐定文。被执行人魏东。被执行人林妍竹。唐定文与魏东、林妍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魏东、林妍竹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定文借款、律师费等共计746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定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东工作单位为中国化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享有工资、奖金等收入。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东在中国化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工资收入到本院账户,从2015年5月开始提取,至本院解除提取措施时止,提取范围包括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屈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江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