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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毛义芳与洪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义芳,洪少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058号原告毛义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严燕,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少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