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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玉良美食园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南郊区金玉良美食园,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68-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玉良美食园,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泉落路。投资人乔利芳,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法定代表人吴伟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金玉良美食园面粉款及餐饮费362979元,案件受理费及专递费6865元,执行费5448元,上述款项共计375292元。截至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赵家小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墙框堡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752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瑞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 赵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连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