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鑫奇与张义善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鑫奇,张义善,杨永琴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54号原告郭鑫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张义善,男,其他不详。被告杨永琴,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鑫奇与被告张义善、杨永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鑫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鑫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