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朗森经贸有限公司与尹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朗森经贸有限公司,尹文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哈尔滨朗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N栋1层2号门。法定代表人林兴华,职务经理。被告尹文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朗森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文泉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该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