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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风敏与康文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敏,康文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李风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文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男,汉族,系被告叔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敏与被告康文庆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