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志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875号原告陆志飞。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霞,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飞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志飞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