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伦与袁清芝、唐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胡伦。被告袁清芝。被告唐兴玲。未到庭。原告胡伦诉被告袁清芝、唐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加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