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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伦与袁清芝、唐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胡伦。被告袁清芝。被告唐兴玲。未到庭。原告胡伦诉被告袁清芝、唐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加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