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初字第0566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刁洪志,贵州省习水县温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