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外异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晓帆,李玉琴与何忠利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用)异议成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帆,李玉琴,何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外异字第49号异议人王晓帆(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李玉琴。被执行人何忠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琴与被执行人何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1月8日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忠利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一套。2015年5月7日,案外人王晓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异议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晓帆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再字第6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判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归异议人王晓帆所有,故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轮侯查封。经审查查明,2006年9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民一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归王晓帆所有,该房屋将来的权利义务由王晓帆享有和承担。2011年3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判决何忠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李玉琴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判决于2011年5月30日生效,申请人李玉琴据此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忠利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一套。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忠利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已由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再字第6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归异议人王晓帆所有,该房屋的权利义务由王晓帆享有和承担。该判决于2006年10月11日已生效。该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忠利名下,但实际为异议人王晓利所有,异议人据此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轮侯查封,符合法院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王晓帆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二、解除本院(2011)深南法执字第1967号案件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的轮侯查封。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