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燕诉何冬林、何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何冬林,何维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梁燕,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冬林,男,生于1989年12月29日。被告何维金,男,生于1964年10月3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梁燕诉被告何冬林、何维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梁燕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