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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冯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冯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扶沟县。被告冯某乙,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