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冯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冯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扶沟县。被告冯某乙,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