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玉兴、于春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玉兴,于春秀,吴坚,李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付玉兴被执行人:于春秀被执行人:吴坚被执行人:李贞元申请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玉兴、于春秀、吴坚、李贞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寿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贞元交50000元与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除担保协议,付玉兴、于春秀、吴坚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