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田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吴金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钢,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浩,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光傲、邬钢,原审被告田浩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桂云峰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