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洪绚丽、吴顺发与吴顺发、陈有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绚丽,吴顺发,陈有治,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洪绚丽,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顺发,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有治,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360号-368号。法定代表人吴顺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绚丽与被告吴顺发、陈有治、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绚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洪绚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绚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绚丽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