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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洪绚丽、吴顺发与吴顺发、陈有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绚丽,吴顺发,陈有治,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洪绚丽,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顺发,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有治,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360号-368号。法定代表人吴顺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绚丽与被告吴顺发、陈有治、厦门鑫天骐顺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绚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洪绚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绚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绚丽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