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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清华与徐庆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温国锋,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庆东因与被上诉人蔡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徐庆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庆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5元,由上诉人徐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鹏程代理审判员李忠代理审判员彭赵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倪益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