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小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陈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小第00008号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铝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强,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4日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陈鸣已经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沁阳市中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肖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