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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世雄与冼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世雄,冼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71-4号申请执行人戴世雄。被执行人冼活。申请执行人戴世雄与被执行人冼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在裁定生效10日内退还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财产18468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0505.92元,尚有54178.08元案款未能执行。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4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