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射阳湖镇润祥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宝应县射阳湖镇润祥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猛、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射阳湖镇润祥商场,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射阳湖镇天平天桥路。负责人周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射阳湖镇润祥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