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亿中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国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亿中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双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月辉、陈鸿雁(实习),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林岗扬。原审被告:林岗扬,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亿中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林岗扬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其并非讼争《钢材供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集美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讼争《钢材供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友好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签定地的法院解决”,并载明“签定地点:厦门前埔”,可见,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基于《钢材供销合同》起诉的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于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故原审法院依据《钢材供销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其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认为其不受管辖协议约束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市灌口镇铁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丽珊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娇玲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