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孙鑫平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鑫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44号原告孙鑫平,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孙鑫平诉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鑫平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