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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谭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595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代理人王星平,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少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间在厦门打工时相识,双方于1996年10月3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00年6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乙。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不久,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打牌、赌博,没有尽到为夫为父的责任,且被告在原告怀��期间出现婚外情,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份离家到外地打工直至今日。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2014)屏民初字7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关系没有改善,仍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苏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均为片面之词,无证据予以证明。近三年原告经常玩电脑带坏女儿,女儿正处于青春期,较为叛逆,被告不同意孩子由原告负责抚养。且被告外出打工时有听到朋友说原告与其他异性有往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于200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乙,现跟随被告一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2014)屏民初字7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屏南县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被告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并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11月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苏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庭审中表示,如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其愿意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亦同意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苏某乙由被告苏某甲负责抚养至十八周岁止,原告谭某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2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周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菱梅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