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晶磊与被执行人葛亚娟、刘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晶磊,葛亚娟,刘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翟晶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葛亚娟,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炳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亚娟、刘炳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晶磊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葛亚娟、刘炳东所有的财产在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传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 强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