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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复议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公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复议第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东段铝厂西50米(鑫都金三角建材城)。法定代表人岳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4街坊**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公证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8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三门峡市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柯予新审判员  宋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