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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克锋与林少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锋,林少凡,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1-1号原告邹克锋。委托代理人刘春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克锋诉被告林少凡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德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