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克锋与林少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锋,林少凡,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1-1号原告邹克锋。委托代理人刘春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凡。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克锋诉被告林少凡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德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