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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与阳谷天宏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阳谷天宏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法定代表人魏茂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传俊,阳谷县西湖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博,阳谷县西湖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阳谷天宏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西湖镇齐南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阳谷天宏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为3025元,由原告阳谷县西湖镇西聂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辛耀云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人民陪审员  刘焕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