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春伦与莫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伦,莫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杜春伦,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莫明东,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334,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39-1号查封了杜春伦名下的粤C×××××号小型汽车,现(2014)珠斗法一初字第7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春伦粤C×××××号小型汽车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