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卢远茂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远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66号罪犯卢远茂,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远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至2014年3月13日四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卢远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卢远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远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