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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国权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权,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清杰,该行负责人。王国权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50元,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王国权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的账户存款52500元(案件款50000元、诉讼费1050元、利息800元、执行费用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