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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健枝与被执行人苏樱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枝,苏樱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612-1号申请执行人林健枝,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苏樱娴,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云。申请执行人林健枝与被执行人苏樱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樱娴名下的座落在云浮市市高峰新桂区市场侧(景安居)第X层X号房(房产证号:云00000331XX号)及首层X号车库(房产证号:云00000331**号)予以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