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马红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小字第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颜玉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霍新法。系邯山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马红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马红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负担。审判员苗青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自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