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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泰林与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泰林,杨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廖泰林,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现住本县。被告杨桂芳,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泰林与被告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泰林承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