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廖泰林与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泰林,杨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廖泰林,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现住本县。被告杨桂芳,女,成年,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个体户,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泰林与被告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泰林承担。审判员 卢爱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