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8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被告李某乙,男,972年4月8日生。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李某乙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两地分居,加之双方性格的差异,导致原、被告之间无法正常交流和沟通。双方曾于去年协商离婚,但因被告拒不回来而无法办理手续,之后原告即与被告失去联系。鉴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双方两地分居,加之双方性格的差异,导致原、被告之间交流和沟通方面出现障碍,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近期,被告又杳无音信。原告曾于2013年8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被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龙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自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3)龙法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又两地分居,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在被驳回后,原、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姝亭审 判 员 李一文人民陪审员 邱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