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洪鹏程与赵军秀、黄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0-2号申请执行人洪鹏程。被执行人赵军秀。被执行人黄海军。被执行人郭金娜。申请执行人洪鹏程与被执行人赵军秀、黄海军、郭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军秀、黄海军、郭金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洪鹏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军秀、黄海军、郭金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海军名下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方埠海地怡景嘉苑6幢603室的住房另案已查封【执行案号(2015)杭桐执民字第679号】,本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黄海军名下车牌号码为浙A的小型汽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军秀、黄海军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被执行人郭金娜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另案已被我院予以司法拘留15天【执行案号(2015)杭桐执民字第1650号】,其本人名下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鹏程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军秀、黄海军、郭金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