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872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婚姻纠纷现经法院调解,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及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