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有权与李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权,李绍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平民初字第861号原告:李有权,农民。被告:李绍雄,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有权诉被告李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有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有权负担。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