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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异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小芹与马星国、刘同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涛,马明波,李小芹,马星国,刘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异议字第25号异议人(案外人)马明涛,男,农民,住巨野县。异议人(案外人)马明波,男,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李小芹,女,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马星国,男,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同光,男,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李小芹与马星国、刘同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4)巨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星国所有的房产一处以312396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小芹抵偿债务。案外人马明涛、马明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2015年8月13日,异议人马明涛、马明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马明涛、马明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马明涛、马明波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惠 峰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