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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章苏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章苏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被执行人:章苏炳身份证:×××21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丽商初字第000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苏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章苏炳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蓝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程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斌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