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1633号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臧家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敏滋,男,XXX出生,汉族,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王风荣,女,XXX出生,汉族,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XXX。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5年6月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原被告签订的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约定为“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