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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冀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435号原告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献强,农民。被告胡某,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冀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冀某甲。被告对家庭不尽任何责任,原告向被告要生活费却遭到被告多次欧打。2012年3月7日,被告先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又手持剪刀要剌死原告;因邻居过来夺走了剪刀才作罢。后原告准备起诉离婚,经过家人调解,被告写下保证书并承诺,如果再对原告殴打,被告就同意离婚。事情过后,原告仍然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女儿,对原告经常谩骂,只要原告反驳,就可能遭到被告的殴打。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长女冀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被告承担债务30000元。被告胡某缺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3、赤城县赤城镇鼓楼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为:胡某于2013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现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冀某甲。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诉至赤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以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长女冀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承担债务的诉求,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冀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冀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 平审 判 员  郭晓霞人民陪审员  任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