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与赵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赵小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魏世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柯仪,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强,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上诉人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翔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翔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柯仪,被上诉人赵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赵小强于2012年2月到义翔铝业公司检修车间,从事检修、电焊工作,至2014年6月25日。工作期间,义翔铝业公司按月给赵小强发工资,对赵小强进行管理。义翔铝业公司没有和赵小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赵小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赵小强月平均工资为2469.6元。2014年6月25日,义翔铝业公司车间主任在车间会议上口头通知不让赵小强上班,但没有给赵小强发放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赵小强(申请人)以义翔铝业公司(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9月11日,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渑劳人仲案字(2014)4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2348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四、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共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义翔铝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另查,应义翔铝业公司要求,赵小强于2012年2月14日填写了一份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清理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只是赵小强单方填写,不具备任何劳动合同条款。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清理队没有与赵小强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赵小强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1日、2013年7月25日,义翔铝业公司两次与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清理队签订协议,由该队为义翔铝业公司清理、装卸、转运槽罐结疤、赤泥等。该装卸清理队系个体工商户,实收资本0万元,资金数额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赵小强于2012年2月到义翔铝业公司检修车间工作,由义翔铝业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受义翔铝业公司管理,从事的检修车间工作属于义翔铝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义翔铝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不能存续时,应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2014年6月25日,义翔铝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赵小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翔铝业公司诉称,赵小强是渑池县张村镇宏宇清理装卸队人员,因该清理装卸队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该清理装卸队也没有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故义翔铝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小强申请仲裁要求义翔铝业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义翔铝业公司向赵小强支付经济补偿金12348元;二、义翔铝业公司按国家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应负担的赵小强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具体费用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义翔铝业公司负担。宣判后,义翔铝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小强在我公司检修车间工作是一种劳务行为。赵小强系渑池县宏宇装卸清理队雇佣的人员,该装卸清理队从我公司承包工程,赵小强工作地点在我公司,但其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赵小强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赵小强答辩称:义翔铝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提交的“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用于证明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发放工资和工人的管理与填表前后没有任何区别,况且是义翔铝业公司让我们填的表格,宏宇装卸队的经营者从不知道此事,且和我并不认识,更不要说我们是装卸队的工人。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赵小强从2012年2月到义翔铝业公司工作,至义翔铝业公司2014年6月25日单方解除与赵小强的劳动合同期间,赵小强在义翔铝业公司检修车间工作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报酬亦由义翔铝业公司按月支付,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义翔铝业公司单方解除与赵小强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因义翔铝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给付赵小强经济赔偿金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无不当。义翔铝业公司提供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清理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主张赵小强系该清理装卸队人员,但该登记表没有装卸清理队负责人签字,且该登记表存放在义翔铝业公司,与宏宇装卸队有无关联性,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赵小强的工资薪酬又始终由义翔铝业公司支付,故义翔铝业公司称赵小强系渑池县张村镇宏宇装卸清理队人员,其与赵小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