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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厚才、张晓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才,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才,男性,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枣阳市王城。被执行人张晓玲,地址枣阳市北城。李厚才与张晓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晓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厚才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晓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厚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晓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厚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