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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小与钱立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二,钱立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苏小二,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钱立翠,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苏小二诉被告钱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凤独任审判。经审查,被告钱立翠住所地系安徽省铜陵市跃进东村36栋1号,属于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