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温志强与刘孝廷、田永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强,刘孝廷,田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温志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孝廷,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永奎,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孝廷给付土地承包费2152.59元、要求被执行人田永奎给付土地承包费1586.67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孝廷、田永奎按判决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温志强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郭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