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汪东成与周军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成,周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汪东成,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周军鹏,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军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军鹏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军鹏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军鹏在甘肃省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世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维平 来源:百度搜索“”